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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司法局关于《澳门金沙集团》 向澳门金沙集团公开征求意见

已结束 征集时间:2020-10-16 至 2020-11-20 来源: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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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我市拟废止《澳门金沙集团实施》,重新制定《澳门金沙集团》。现将《澳门金沙集团》(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希望澳门金沙集团各界和广大市民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或者建议,所提意见或者建议可以通过书信、邮箱或者传真的方式返给我们。征求意见截止于2020年11月20日。

  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坊大街160号哈尔滨市司法局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请在信封上注明“涉企行政执法检查征求意见”字样)
  邮箱:pcx1230@163.com
  邮编:150036
  传真:84618751

哈尔滨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澳门金沙集团】为了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检查,保护企业合法权益,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根据《澳门金沙集团》、《澳门金沙集团实施》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澳门金沙集团】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部门澳门金沙集团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以及相关的工作。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澳门金沙集团】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部门,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受行政执法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以及实行垂直管理的市直行政执法部门在区、县(市)设置的有独立行政执法权的分支机构。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命令、行政决定的情况进行了解、调查和监督的行为。

  第四条【澳门金沙集团】行政执法检查应当遵循依法澳门金沙集团实施、权利保障、高效便民、廉洁透明的原则。
  行政执法检查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防止随意检查、检查扰企、执法扰民。

  第五条【组织澳门金沙集团实施】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澳门金沙集团实施本规定,负责本市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监督和指导。
  区、县(市)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监督和指导。
  市场、营商、价格、监察、工商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的监督和指导工作。

  第六条【澳门金沙集团实施】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履行行政执法检查职责。

  第七条【澳門金沙度假區金沙旅享】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公开本部门行政执法的权限、依据、程序,设立监督电话并在政府网站上开设行政执法评议、投诉、举报专栏。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受理对涉企行政执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投诉、举报人。

  第八条【澳门金沙集团】行政执法检查包括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
  日常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对不特定企业或者不特定事项进行检查。
  专项检查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投诉举报、上级交办、其他机关移送等案件线索或者重点领域澳门金沙集团部署对特定对象或者特定事项进行检查。

  第九条【澳门金沙集团支持】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日常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抽查。
  日常检查应当编制年度抽查计划,明确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对象、抽查主体、抽查比例、抽查时间、抽查基数等内容,并于每年1月31日前报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营商环境建设监管局备案。
  未列入年度抽查计划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同一系统的有关部门已对企业澳门金沙集团实施执法检查的,本年度不得对该企业的同一事项再次进行检查。

  第十条【澳门金沙集团】行政执法部门开展行政执法专项检查重点对下列执法事项或者检查对象:

  (一)直接关系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生产、自然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澳门金沙集团的;
  (二)被投诉举报的;
  (三)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
  (四)其他在日常监管中发现需要重点检查的。

  第十一条【澳门金沙集团】部门联合进行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当按照《黑龙江省市场监督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澳门金沙集团实施办法(试行)》以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澳门金沙集团实施】行政执法检查的方式包括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凡具备书面检查和网络监测条件的,建议优先采用,鼓励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检查效率和发现问题的能力。

  第十三条【澳门金沙集团】现场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澳门金沙集团实施前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澳门金沙集团实施;
  (三)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四)告知检查对象有关权利义务;
  (五)听取检查对象的意见;
  (六)记录询问、检查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程序。

  第十四条【澳门金沙集团】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的批准程序,按照本部门的管理制度执行,并经本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五条【澳门金沙集团】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澳门金沙集团实施行政执法检查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执法检查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等全过程进行记录,全面系统归档保存,确保行政执法检查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十六条【澳门金沙集团】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澳门金沙集团实施行政执法检查,不得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约见企业主要负责人。
  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澳门金沙集团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后,需要向企业主要负责人反馈行政执法检查情况的,应经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十七条【澳門金沙度假區金沙旅享】除专项检查外,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国家法定节日前一周到企业澳门金沙集团实施行政执法检查。

  第十八条【澳门金沙集团实施】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管局在企业设立涉企行政执法检查登记簿,记载来企检查行政执法部门、人员、时间、范围、事项等,行政执法人员进入企业澳门金沙集团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应当登记并签字确认。
  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澳门金沙集团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携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本,行政执法人员对企业澳门金沙集团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后,应当认真填写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并由行政执法人员、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澳门金沙集团】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对企业澳门金沙集团实施年度检验。
  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澳门金沙集团实施年度检验,不得要求企业提供与年度检验无关的材料和账目。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探索建立网上年检方式,逐步推行网上年检。可以延长年检期限的,应当延长年检期限。

  第二十条【澳门金沙集团】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进行审阅,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定期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记录进行抽查。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11月底前将本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检查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报告,报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营商环境建设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澳门金沙集团】在日常行政执法检查中,对企业首次属于非主观故意,且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给予警告、教育,并下达《澳门金沙集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整改的,不予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澳门金沙集团】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中发现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或者企业对违法行为不及时整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的对象、内容、依据、标准、澳门金沙集团实施时间、行政执法人员等报行政执法部门法制机构审查,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澳门金沙集团实施行政处罚。
  有自由裁量权规定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部门公布澳门金沙集团实施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澳门金沙集团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澳门金沙集团支持】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涉企重大行政处罚应当经部门领导集体会议讨论后,方可澳门金沙集团实施。

  第二十四条【澳门金沙集团】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澳门金沙集团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不得变相减少、分解罚款数额,增加处罚次数。

  第二十五条【澳门金沙集团】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并据此对企业澳门金沙集团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澳门金沙集团】行政执法部门对企业违法行为澳门金沙集团实施行政处罚后,应当督促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将企业整改情况材料纳入行政执法卷宗;企业仍不改正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澳门金沙集团】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6月、11月底前将本部门涉企行政处罚情况进行汇总,并形成报告,报同级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营商环境建设监管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澳门金沙集团】行政执法部门向企业收费,应当预先下达《澳门金沙集团》,告知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时限、缴费地点等内容。
  行政执法人员到企业收费,应当出示《澳门金沙集团支持》、《澳門金沙度假區金沙旅享》,填写《澳门金沙集团》,并在收费后15个工作日内将收费回执报价格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澳门金沙集团】对企业职工已经参加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的特种作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培训并合格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要求企业职工重复参加培训。

  第三十条【澳门金沙集团】各级行政机关不得向行政执法部门下达罚款、收费指标。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向行政执法人员下达罚款、收费指标,不得将罚款、收费与行政执法人员考核、利益挂钩。
  行政执法部门不得擅自授权或者委托不符合法定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澳门金沙集团实施检查、收费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不得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干涉企业招投标的;
  (二)干涉企业工程建设过程的;
  (三)干涉企业采购的;
  (四)干涉企业对各类合作者自由选择的;
  (五)以参股分红、合伙合作等方式向企业谋取利益的;(六)向企业索取或收受钱物、报销费用的;
  (七)接受企业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影响公正执法的有关活动安排的;
  (八)强迫、介绍、暗示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九)强迫企业捐赠,向企业拉集资、拉赞助;
  (十)强迫、介绍、暗示企业参加各类商业保险和各类收费性质的会议、培训、考察、检查、评比等活动;
  (十一)强迫、介绍、暗示企业订阅报刊、购买书籍、刊登广告等;
  (十二)强迫、介绍、暗示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
  (十三)擅自制定收费标准、重复收费、超范围收费、搭车收费;
  (十四)违反规定对企业澳门金沙集团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账目,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
  (十五)其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澳门金沙集团实施】企业对行政执法人员不按规定澳门金沙集团实施行政执法检查、收费、处罚以及增加企业负担的行为有权拒绝,并可向行政执法部门、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投诉、举报。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经调查核实,对投诉、举报反映情况属实的,应当责令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立即改正。涉及违反政纪的,移送监察部门处理。对投诉、举报涉企违法行政执法行为难以认定的,交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应当将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及时回告投诉、举报人。

  第三十三条【澳门金沙集团】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监察委应当加强同新闻媒体的信息沟通,对新闻媒体提供的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违纪案件和线索,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新闻媒体反馈。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澳门金沙集团支持、配合新闻媒体对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违纪案件的调查、报道。

  第三十四条【澳门金沙集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投诉、举报人身份信息等情况。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
  对投诉、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经查实后,对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三十五条【澳门金沙集团】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系统的涉企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市、区、县(市)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情况等相关信息的交流,并开展对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执法情况专项检查。

  第三十六条【澳门金沙集团】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执法企业评价机制,由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联合会组织企业定期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向澳门金沙集团公布,并纳入行政执法部门目标和绩效年度考核。
  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联合会定期向企业征集行政执法部门涉企行政执法行为存在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和其他有关问题,涉及违反政纪的交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七条【澳门金沙集团】市人民政府建立奖励机制,对检举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企业、个人以予奖励。

  第三十八条【澳门金沙集团】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问责。

  第三十九条【澳门金沙集团】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对涉及安全生产、制售假劣食品药品、环境污染或者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而不查处,导致严重后果的,对部门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四十条【澳门金沙集团实施时间】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2年8月19日澳门金沙集团令第7号公布的《澳门金沙集团实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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